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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全文)

文章来源:金沙娱场城官网         发布时间:2023-01-11 03:44

本文摘要:《保险营业员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3月13日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事务会审查会,现发表,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主席吴定富二○○六年四月六日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保险营销人员营销活动,确保保保险市场秩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增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保险营业员是指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全称中国保监会)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获得相关服务,支付手续费和佣金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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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业员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3月13日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事务会审查会,现发表,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主席吴定富二○○六年四月六日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保险营销人员营销活动,确保保保险市场秩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增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保险营业员是指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全称中国保监会)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获得相关服务,支付手续费和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是指保险营销人员经保险公司许可开展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活动。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依法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许可,对保险营业员承担监督责任。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专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应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下全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全称资格证书)。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专业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确认。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刷。第八条和资格考试的人应该有中学以上的文化程度。第九条选拔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申请表》(2)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学历证明复印件(4)最近3个月正面无冠小2英寸彩色照片3张(5)亲笔写的无本规定第11条规定的情况。通过保险公司集体选拔的,保险公司应对选拔问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没有下列条件,没有本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情况的人,从考试成绩发表之日起20天以内,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第11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没有给予资格证明书:(1)因故意犯罪被处罚,持续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的;(2)因欺诈等不诚实不受行政处罚不超过3年的;(3)金融监督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宣布为行业禁止人,禁止期限尚未到期。第12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从授予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在《资格证书》到期前30天申请人更换。第十三条申请人交换资格证书,所有人应当没有以下条件:(一)每年拒绝接受以前的教育时间合计36小时以上,其中拒绝接受保险法律科学知识、职业道德和诚实教育时间合计12小时以上(二)前三年以内不是欺诈和严重的金钱,而是违反保险法律行为不受刑事或行政处罚(三)没有不遵守个人债务的道德。第14条申请人交换资格证明书,所有者应当返还资格证明书,提交以下资料(1)保险代理员工资格证明书交换申请书(2)前3年内每年拒绝接受以前教育状况的相关证明书(3)最近3个月正面免除冠小2英寸彩色照片(4)亲笔写的第13条(2)项和第3条规定形式的个人。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人更换《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法院更换申请人之日起20日内,批准后或未批准后的要求。

批准后更换的,要求批准新的资格证书的未更换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再次变更的,所有者应持有变更事项的证明资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资格证书》受损影响的,持有人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人替换。

持有人替换中国保监会申请人的,应当提交被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资格证书》丢失的,持有人应在中国保监会登录的媒体或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人发送的,应当提交亲笔签署的遗失声明和发布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自法院上述申请人之日起20日内,不予变更、更换或发送。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交付,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资格证书》。第十八条《资格证书》中有以下情况之一,中国保监会不取消:(一)依法不交换(二)依法取消。

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所有者只有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营业员展业证书》(以下全称《展业证书》),才能专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定金所谓所属保险公司是指需要与保险营业员签订委托协议,允许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提交。第二十条《展业证》是保险营销人员拒绝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书。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员工执照、保险经纪员工执照或保险公估员工执照的人,不得发行展业证。第21条《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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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向资格证书所有者发行展业证书之前,应向当地保险业协会注册所有者展业证书。《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查制度由中国保监会自行制定。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向取得资格证书、在保险业协会注册的人发行展业证书。第23条保险营业员应向所属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发行展示证,提交以下资料(1)保险营业员展示证申请书(2)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资格证明书复印件(4)保险营业员训练证明书复印件(5)最近3个月免除2英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审查保险营业员提交的资料。第24条《展业证》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和号码(2)《资格证明》号码(3)《展业证明书》号码(4)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5)保险公司名称(6)保险营业员号码(7)保险、保险业协会骚扰电话(8)都需要日期和有效期。展业证的经营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远远超过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25条《展业证》注册事项再次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立即向保险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第26条《展业证》丢失或受损害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发行或更换。第二十七条保险营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将展业证归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立即向保险业协会取消保险营业员的展业证登记:(一)与所属保险公司中止委托协议的;(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查的;(三)证书被取消。第四章展业不道德管理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人员专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29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心态拒绝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遵守委托协议誓言的义务。第三十条保险营销人员应专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申请展业证。

第31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透露保险产品和服务相关信息,并向客户具体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减免、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候期、退守等最重要的信息。第32条保险营销人员销售盈利险、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具体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扣费情况,并提醒销售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33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将保险单等重要文件交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亲笔签字确认。第34条保险营业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再次发生保险业务交易。第35条保险营业员处理保险业务,不得与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人员专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以下不道德:(一)欺诈或误解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刷、囤积、传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三)不同保险产品内容不公平或几乎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最重要情况(五)保险产品的红利、盈馀分配或未来未确认收益超过合同保证人员的允许(六)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进行欺诈或误导性陈述(七)保险公司的保险人员或者违反保险情况、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第37条中国保监会在登录媒体和网站上明确了保险营业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书信息和保险营业员的诚实记录。

第五章岗前培训和前教育第三十八条保险营业员申请人发行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资格证书,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岗前培训和前教育条件。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人员第一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拒绝接受的中国保监会接受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以前的教育是保险营销人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过程中每年拒绝接受的中国保监会接受的训练机构的专业训练。

第39条保险营销人员在第一次专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之前,应拒绝接受合计80小时以上的岗前训练,其中拒绝接受保险法律科学知识、职业道德和诚实教育时间合计12小时以上。第四十条保险营销人员专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拒绝接受合计36小时以上的以前教育,其中拒绝接受保险法律科学知识、职业道德和诚实教育时间合计12小时以上。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年度训练情况。

报告还应包括一年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和前期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培训计划。第四十二条保险营业员应持有中国保监会监督的保险营业员培训证书。第六章保险公司管理责任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人员专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远远超过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保险营销人员根据保险公司的许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不道德,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营销人员在专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过程中,有打破授权范围的不道德,投保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已经协商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该分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指导保险营销人员开展违反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宣传保险营业员佣金和手续费的广告。

不得以销售保险产品为保险营业员的条件。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组织保险营业员参加岗前训练和以前教育训练。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人员销售人身险新型产品时,应对保险营销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营业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业员管理文件,及时、准确、原始注册保险营业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状况、业务状况、奖惩状况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管理。第四十八条保险营销人员故意犯罪被判刑的,或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被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自得知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保险营销人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纪律处分。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汇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申请人参加资格考试的人获得欺诈考试选拔资料的,未向法院选拔申请人或宣布考试成绩违反宪法的,申请人不得在一年内参加资格考试。第51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有违反考试规律、违反考场秩序等考试规律的人,暂停后参加考试,宣布考试成绩违反宪法,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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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资格证书》持有人更换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帮助、参加、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53条《资格证书》申请人掩盖有关情况或取得欺诈资料申请证书时,中国保监会不给法院或不给予《资格证书》,不得给予警告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人《资格证书》。第54条《从业资格证》持证人以忽悠、行贿等不顾一切手段获得《从业资格证》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退还其《从业资格证》,给予警示;从业资格证持证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人《从业资格证》。第五十五条保险营业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组织、参加、帮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中国保监会发出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保险公司需要负责管理的高级管理者和其他负责人,命令解职,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的人员专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缴纳手续费和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命令修正,提出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保险公司需要负责管理的高级管理者和其他负责人,提出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责令该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责人解职,其分公司的设立申请人未经许可。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修改,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保险公司应负责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责人,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章附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业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另有规定的,限于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必须颁发《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限于其规定。第60条关于岗前训练和以前教育训练机构的管理规定,参考保险中介员工后教育暂行办法继续执行。

第61条规定拒绝提交的资料,中文文本不同。第62条规定中国保监会负责管理说明和变更。第63条规定的相关期限,除年、月应对外,均按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64条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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